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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李立</title>
	
	<link>http://lawlee.net</link>
	<description>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 |律师</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Mon, 22 Jun 2009 09:21:10 +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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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为什么李开复没有被判刑？</title>
		<link>http://lawlee.net/1605.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605.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2 Jun 2009 02:28:31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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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开题：此次对谷歌中国的行政处罚让我很困惑，可能是我需要加强学习吧。因为，按照新闻通稿所提到的违法情形，谷歌中国及其直接负责人应当受到的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分析的假设前提：
1、假设搜索引擎自动收集的网址及用户习惯所产生的结果中存在不良信息，可以认定为搜索引擎对这类信息进行了“传播行为”；
2、根据1，接受新闻通稿中“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这一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1、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超过一定的程度，依法应当是追究刑事责任；2、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依刑法有“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详解如下：(...)Read the rest of 为什么李开复没有被判刑？ (14 words)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开题：</strong><strong>此次对谷歌中国的行政处罚让我很困惑，可能是我需要加强学习吧</strong>。因为，按照<a href="http://net.china.com.cn/ywdt/txt/2009-06/19/content_2973880.htm" target="_blank">新闻通稿</a>所提到的违法情形，谷歌中国及其直接负责人应当受到的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p>
<p><strong>分析的假设前提：</strong></p>
<p>1、假设搜索引擎自动收集的网址及用户习惯所产生的结果中存在不良信息，可以认定为搜索引擎对这类信息进行了“传播行为”；</p>
<p>2、根据1，接受<a href="http://net.china.com.cn/ywdt/txt/2009-06/19/content_2973880.htm" target="_blank">新闻通稿</a>中“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这一事实认定。</p>
<p><strong>法律依据：</strong>1、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超过一定的程度，依法应当是追究刑事责任；2、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依刑法有“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罚。</p>
<p>详解如下：(...)<br/>Read the rest of <a href="http://lawlee.net/1605.htm">为什么李开复没有被判刑？</a> (14 words)</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605.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p><a href="http://feedads.g.doubleclick.net/~a/KScicAVDzifSmJ00_ovM6dH4VOw/0/da"><img src="http://feedads.g.doubleclick.net/~a/KScicAVDzifSmJ00_ovM6dH4VOw/0/di" border="0" ismap="true"></img></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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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用“必要性”来证明的</title>
		<link>http://lawlee.net/1601.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601.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20 Jun 2009 14:05:59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601</guid>
		<description><![CDATA[当一个行政行为强送某样东西上你家门，从你首先考虑什么就可以看出你的现代公民意识的程度。如果你首先考虑的是这个行政行为对你有没有实际好处、如果你首先考虑的是附带的产品质量如何，那么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你没有抓住重点。
凡是“某某性”的，一般来说都是表示很重要的意思。但在考量行政行为时，究竟哪个性更重要呢？当然是“合法性”。(...)Read the rest of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用“必要性”来证明的 (4 words)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一个行政行为强送某样东西上你家门，从你首先考虑什么就可以看出你的现代公民意识的程度。如果你首先考虑的是这个行政行为对你有没有实际好处、如果你首先考虑的是附带的产品质量如何，那么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你没有抓住重点。</p>
<p>凡是“某某性”的，一般来说都是表示很重要的意思。但在考量行政行为时，究竟哪个性更重要呢？当然是“合法性”。(...)<br/>Read the rest of <a href="http://lawlee.net/1601.htm">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用“必要性”来证明的</a> (4 words)</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601.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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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监管部门有能力基本解决网购假货问题</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85.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85.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1:15:26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网易]]></category>
		<category><![CDATA[淘宝]]></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浪]]></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1585.htm</guid>
		<description><![CDATA[网易和新浪都做过关于网络购物的调查，结果如下：
网易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你认为淘宝能否解决假货问题?截至发稿时，共有33165人进行了投票，其中，29.91% 的人认为，可以解决假货问题;70.09%的人认为，无法解决假货问题。
新浪科技已结束的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调查，有超过7成的网友称曾在网上买到过假货，有超过8成的网友表示对目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不满意。
网络假货问题真的无法解决吗？(...)Read the rest of 监管部门有能力基本解决网购假货问题 (7 words)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网易和新浪都做过关于网络购物的调查，结果如下：</span></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网易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你认为淘宝能否解决假货问题?截至发稿时，共有33165人进行了投票，其中，29.91% 的人认为，可以解决假货问题;70.09%的人认为，无法解决假货问题。</span></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新浪科技已结束的一项关于网购假货的主题调查，有超过7成的网友称曾在网上买到过假货，有超过8成的网友表示对目前打击网络假货力度不满意。</span></p>
<p><strong>网络假货问题真的无法解决吗？(...)<br/>Read the rest of <a href="http://lawlee.net/1585.htm">监管部门有能力基本解决网购假货问题</a> (7 words)</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85.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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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杭州网络实名制难以执行反映的立法教训</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84.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84.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6 May 2009 02:28:29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淘宝]]></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1584.htm</guid>
		<description><![CDATA[昨天，中国日报的记者通过电话对我进行了采访，就杭州网络实名制的规定目前难以执行的现状提了一些问题，我作了几乎是“老生常谈”的回复。
根据记者的追踪报道，距《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20余天，其执行结果却差强人意。“我们没有接到相关执行文件。”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网监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是人大颁布的，公安机关只是职能部门，没有权利就此事发表看法。在杭州比较知名的论坛，如十九楼论坛和杭州网论坛进行注册的时候，都不需要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网站还是执行原来的老版本”。从事在线交易的淘宝网本来就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实名制，其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在身份注册的时候，不需要实名，但是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需要得到网站的认证标志，而用户需要提交身份证和银行卡，通过验证后，才能得到这个认证。也就是说，这个新规定目前没有被大力执行的迹象。
可以说，在笔者眼里，这个规定难以执行是原先就能预计到的。一部法规，如果出台后在执行层面是这样难的状况，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说明在立法这个层面存在着缺陷，这个我在杭州网络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缺陷中已经提到过。今天我再补充三点想法：(...)Read the rest of 杭州网络实名制难以执行反映的立法教训 (11 words)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昨天，中国日报的记者通过电话对我进行了采访，就杭州网络实名制的规定目前难以执行的现状提了一些问题，我作了几乎是“老生常谈”的回复。</p>
<p>根据记者的<a href="http://tech.qq.com/a/20090525/000165.htm" target="_blank">追踪报道</a>，距《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20余天，其执行结果却差强人意。“我们没有接到相关执行文件。”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网监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是人大颁布的，公安机关只是职能部门，没有权利就此事发表看法。在杭州比较知名的论坛，如十九楼论坛和杭州网论坛进行注册的时候，都不需要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网站还是执行原来的老版本”。从事在线交易的淘宝网本来就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实名制，其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在身份注册的时候，不需要实名，但是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需要得到网站的认证标志，而用户需要提交身份证和银行卡，通过验证后，才能得到这个认证。也就是说，这个新规定目前没有被大力执行的迹象。</p>
<p>可以说，在笔者眼里，这个规定难以执行是原先就能预计到的。一部法规，如果出台后在执行层面是这样难的状况，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说明在立法这个层面存在着缺陷，这个我在<a href="http://lawlee.net/1537.htm">杭州网络实名制规定的立法缺陷</a>中已经提到过。今天我再补充三点想法：(...)<br/>Read the rest of <a href="http://lawlee.net/1584.htm">杭州网络实名制难以执行反映的立法教训</a> (11 words)</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84.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p><a href="http://feedads.g.doubleclick.net/~a/0jlW2OfO9-xu2gG7jymy7cy5QiI/0/da"><img src="http://feedads.g.doubleclick.net/~a/0jlW2OfO9-xu2gG7jymy7cy5QiI/0/di" border="0" ismap="true"></img></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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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夏霖律师居然会见邓玉娇后哭了，还记得他那个精彩的辩护词吗？</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81.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81.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1 May 2009 16:55:24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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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Twitter上见到了邓玉娇的律师在会见邓后失态痛苦，本想着这个律师是不是心理太脆弱，但后发现原来是他，那篇在庭上读出让人动容难忘的辩护词的他。这究竟是怎么了？）
夏霖，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北京城管李志强被杀案，崔英杰辩护律师.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 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 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 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Read the rest of 夏霖律师居然会见邓玉娇后哭了，还记得他那个精彩的辩护词吗？ (4 words)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Twitter上见到了邓玉娇的律师在会见邓后失态痛苦，本想着这个律师是不是心理太脆弱，但后发现原来是他，那篇在庭上读出让人动容难忘的辩护词的他。这究竟是怎么了？）</p>
<p>夏霖，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北京城管李志强被杀案，崔英杰辩护律师.</p>
<p>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 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 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 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br/>Read the rest of <a href="http://lawlee.net/1581.htm">夏霖律师居然会见邓玉娇后哭了，还记得他那个精彩的辩护词吗？</a> (4 words)</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81.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p><a href="http://feedads.g.doubleclick.net/~a/khTHem5hkC1i4oQrWMLW5T3wAls/0/da"><img src="http://feedads.g.doubleclick.net/~a/khTHem5hkC1i4oQrWMLW5T3wAls/0/di" border="0" ismap="true"></img></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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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开心网起诉千橡，能获赔多少</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76.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76.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0 May 2009 09:20:14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576</guid>
		<description><![CDATA[虽说作为专业律师，不宜在法院审理期间对案件公开发表什么专业法律意见，但是，从一个网民的眼光来看，千橡这个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似乎有点太清楚、太张扬了。
如果还有法律专业人士要费劲论证这种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我觉得那是纯浪费时间的事情，还不如讨论一下邓玉娇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我看来，唯一的看点，就是这侵权损失该定多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但该种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这个侵权赔偿计算是更难的事情。要知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出台的，那时还几乎没有公众互联网呢。
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开始施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
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的司法解释，但在计算上仍然是有难度的。原因是：网络服务业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失计算很难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来明确判断。
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中，前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商品销售型的，并没有针对服务业的。针对服务业，包括现在的网络服务业，特别是开心网这类盈利模式不明确的网络服务业，唯一可以使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只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直接地说，就是只能“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虽说作为专业律师，不宜在法院审理期间对案件公开发表什么专业法律意见，但是，从一个网民的眼光来看，千橡这个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似乎有点太清楚、太张扬了。</p>
<p>如果还有法律专业人士要费劲论证这种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我觉得那是纯浪费时间的事情，还不如讨论一下邓玉娇究竟是怎么回事。</p>
<p>在我看来，唯一的看点，就是这侵权损失该定多少。</p>
<p>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但该种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p>
<p>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这个侵权赔偿计算是更难的事情。<strong>要知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出台的，那时还几乎没有公众互联网呢。</strong></p>
<p>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开始施行《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p>
<p>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的司法解释，但在计算上仍然是有难度的。原因是：网络服务业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失计算很难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来明确判断。</p>
<p>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中，前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商品销售型的，并没有针对服务业的。针对服务业，包括现在的网络服务业，特别是开心网这类盈利模式不明确的网络服务业，唯一可以使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只有<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span></p>
<p>直接地说，就是只能<strong>“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strong></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76.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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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国内首部网游规范很好，但用户可视之为无物</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74.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74.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9 May 2009 17:52:06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574</guid>
		<description><![CDATA[由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提出并起草的《网络游戏服务规范》是国内首部与网络游戏相关的地方标准。针对人们比较关心的随意封游戏账号的问题，《规范》要求企业向玩家解释停权原因并将违规或争议行为描述记录在案，提供给有关机构审查，并作为服务质量评估的一个依据。 
该《规范》还要求企业停止玩家游戏权利必须发出通知，而且要“在7日之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该用户出具帐号冻结通知”。 
如果游戏停运，《规范》要求企业必须提前告知。网游服务企业暂停运营网络游戏，应提前3日发布公告。如果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提前30日发布公告。 
《规范》还要求网游企业保存6个月的用户记录，以备争议发生之时进行查询。
很好的一个开头，网络游戏服务规范，不能等待程序复杂的立法，由行业组织先行是一个好的方法，也为立法提供了好的素材和经验积累。但这只是个开头，在现实中它的作用并不能立即显示出来，它几乎没有任何强制力，原因是：
1、行业规范，本身就不是不依赖于强制力来推行的，是需要靠行业组织的特殊地位来推动企业自愿实施的；
2、行业规范的出台，并不代表行业习惯的建立，所以还不能成为司法仲裁的参考依据；
3、网络游戏企业与用户订立的服务条款，其效力远远高于这个规范，并不会因为违反这个规范而无效，而服务条款都是网游企业制订的（这个反而是行业习惯了）。
所以，作为普通用户来说，把这个规范暂时视为无物是很合理的事情。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color: #0000ff;">由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提出并起草的《网络游戏服务规范》是国内首部与网络游戏相关的地方标准。针对人们比较关心的随意封游戏账号的问题，《规范》要求企业向玩家解释停权原因并将违规或争议行为描述记录在案，提供给有关机构审查，并作为服务质量评估的一个依据。 </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该《规范》还要求企业停止玩家游戏权利必须发出通知，而且要“在7日之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该用户出具帐号冻结通知”。 </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如果游戏停运，《规范》要求企业必须提前告知。网游服务企业暂停运营网络游戏，应提前3日发布公告。如果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提前30日发布公告。 </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规范》还要求网游企业保存6个月的用户记录，以备争议发生之时进行查询。</span></p>
<p><span style="color: #800000;">很好的一个开头，网络游戏服务规范，不能等待程序复杂的立法，由行业组织先行是一个好的方法，也为立法提供了好的素材和经验积累。但这只是个开头，在现实中它的作用并不能立即显示出来，它几乎没有任何强制力，原因是：</span></p>
<p>1、行业规范，本身就不是不依赖于强制力来推行的，是需要靠行业组织的特殊地位来推动企业自愿实施的；</p>
<p>2、行业规范的出台，并不代表行业习惯的建立，所以还不能成为司法仲裁的参考依据；</p>
<p>3、网络游戏企业与用户订立的服务条款，其效力远远高于这个规范，并不会因为违反这个规范而无效，而服务条款都是网游企业制订的（这个反而是行业习惯了）。</p>
<p><strong>所以，作为普通用户来说，把这个规范暂时视为无物是很合理的事情。</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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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74.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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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合同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66.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66.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6 May 2009 17:57:05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566</guid>
		<description><![CDATA[合同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一个基本精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介绍，这一基本精神具体体现在：
1、合同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
2、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从严掌握。
合同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目的是：
1、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
2、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合同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一个基本精神。</p>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介绍，这一基本精神具体体现在：</p>
<p>1、合同必备条款从宽认定，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p>
<p>2、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从严掌握。</p>
<p>合同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目的是：</p>
<p>1、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p>
<p>2、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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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66.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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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再必然无效</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58.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58.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6 May 2009 17:42:51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558</guid>
		<description><![CDATA[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的司法机关将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后才判定是否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在哪里呢？用法言法语可能听起来很费劲，我这里用一些较为不精确但最简单的语言来描述一下（遇到具体事时还请找律师及专业人士细判）：
 1、只对资质、手段、程序等进行规范的，那就是管理性的规定；
2、不论资质、手段、程序等如何都不可以做，那就是效力性的规定。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p>
<p><strong>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strong></p>
<p>也就是说，现在的司法机关将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后才判定是否合同无效。</p>
<p>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在哪里呢？用法言法语可能听起来很费劲，我这里用一些较为不精确但最简单的语言来描述一下（遇到具体事时还请找律师及专业人士细判）：</p>
<p><strong> 1、只对资质、手段、程序等进行规范的，那就是管理性的规定；</strong></p>
<p><strong>2、不论资质、手段、程序等如何都不可以做，那就是<span style="font-family: mceinline;">效力性</span></strong><strong>的规定。</strong></p>
<p><strong><br />
</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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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58.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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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少喝酒，管好自己的手指头</title>
		<link>http://lawlee.net/1554.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554.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6 May 2009 17:19:17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554</guid>
		<description><![CDATA[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是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一条规定。
这一条扩展式的司法解释，务必要留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原来的规定是“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其中依文义并不包括“手印”。这次的司法解释，显然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及传统习惯对这一法律规定作了扩展式的解释。
酒桌上谈生意的人不少，签约的也不少见。现在这个要更谨慎了。为什么呢？
醉到一定程度，签字的动作可能做不了，图章一般也不在身边，但糊里糊涂按上或被按上一个自己的手指印，那是很简单的一个动作。这合同可就成立了。等酒醒了，发现这合同根本不该签而想推翻时，那可就麻烦大了。
所以，劝大家少喝酒，管好自己的手指头。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strong></p>
<p>这是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一条规定。</p>
<p>这一条扩展式的司法解释，务必要留意。</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原来的规定是“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其中依文义并不包括“手印”。这次的司法解释，显然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及传统习惯对这一法律规定作了扩展式的解释。</p>
<p>酒桌上谈生意的人不少，签约的也不少见。现在这个要更谨慎了。为什么呢？</p>
<p>醉到一定程度，签字的动作可能做不了，图章一般也不在身边，但糊里糊涂按上或被按上一个自己的手指印，那是很简单的一个动作。这合同可就成立了。等酒醒了，发现这合同根本不该签而想推翻时，那可就麻烦大了。</p>
<p>所以，劝大家少喝酒，管好自己的手指头。</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554.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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